(三)证书核发与管理。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全国通用,有效期五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省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式样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附件2)编号打印证书,负责汇总发证数据,参照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数据上报要求每月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提供网上证书查询。各级鉴定机构要单独建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台帐,作为鉴定经费补贴和政府日常监管的依据。专项职业能力发证数据单独统计,作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但不作为计算高技能人才结构比例的基数。
(四)经费问题。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贫困和经济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具体经费补贴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其他农村劳动力,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中核定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收取鉴定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相应工种初级工收费标准。各地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减轻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经济负担,调动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积极性。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建立由鉴定、就业、培训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经费或就业经费补贴范围,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持证比例。
(二)加强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督导,确保质量。严禁不考核就发证或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严肃查处机构作弊、集体舞弊等违规现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劳动力中的影响力。要积极宣传就业准入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劳动力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从而自觉参加鉴定考核。各级鉴定机构要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