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各设区市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县(市、区)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省政府组织督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石油、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渔业、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五)再检查再落实,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再检查、再落实,彻查隐患,不留死角,以良好的治理成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检查。
第四季度,各地各单位要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形成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排查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并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