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节能效果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2、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3、技术指标达标程度;
4、节能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5、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6、产品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
7、专家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由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证书”(附件2),并通过媒体公布,每一系列产品发一套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产品,由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章 节能产品证书的使用
第十二条 产品通过评审后,允许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证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如实注明能效指标。
第十三条 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评审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可继续使用“黑龙江省节能产品”的称号。逾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企业,其节能产品称号自动失效并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媒体公告,上述企业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节能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 在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产品设计或制造有重大改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黑龙江省节能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定期对获证产品进行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改进,保证出厂产品始终不低于获证水平。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通过评审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例行检验合格者可免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产品证书;限期内仍达不到评审标准的,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