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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节能产品评审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评审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评审证书,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评审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申请节能产品评审。
  第五条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工作由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受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评审的条件:
  1、国内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3、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要求;
  4、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实施目录的产品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节能产品评审的企业需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申报表》(附件1)。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有我国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执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3、具有CMA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节能检测(测试)报告;
  4、产品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需3C认证证书的附3C认证证书);
  5、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
  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时需核实原件。
  第九条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现场考核(主要考核生产状况、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审查考核通过的产品,由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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