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经环资联发〔2006〕286号)
各市地经委、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努力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节能产品评审工作。
在全省开展节能产品评审工作,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客观要求,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保护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请各地市经委、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节能产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
附件: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