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受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
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