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用户应当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十八条 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二十条 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迳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中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月度计划用水量以及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年度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备案文件抄送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用地下水或者从其他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核定或者备案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