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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第九条 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
  (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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