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