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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或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等级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二)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五)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六)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七)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设立社会培训机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总量规划审批,经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新职业(工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具有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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