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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91号)


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48号)要求,每年由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在实施联合审计时,国地税双方应联合进点、通力合作、分别处理。
  2、各地在选择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时,应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1)企业主营业务适用的所得税、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
  (2)在同行业中亏损较严重的涉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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