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保密局《关于做好全省高考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浙宣〔2006〕40号)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引导社会各界对高考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不炒作,不做考试录取预测,形成既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又务实低调、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各高校对招生宣传工作应进行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招生章程、招生广告和各类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闪烁其词,不含糊其辞,不随意承诺;坚决避免校名、计划、学制、文凭、录取规则、程序等主要内容表述模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格式不规范甚至与招生政策相违背等现象的发生;对因表述不当影响录取和入学的问题,各高校必须在新生开学报到前妥善解决。
三、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管理规定
各高校要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乱承诺、乱发文凭的行为。
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教育秩序。严格收费管理,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招生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单列进行实施,并执行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规定。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更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随意承诺。
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文凭主体必须明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高校联合办学、异地办班的招生管理
高校开展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或其他对外办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法人身份依法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各高校二级院(系)不得擅自对外举办学历教育班,更不允许高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以学校为名义对外招生办班。
经批准同意开展联合办学或异地办班,必须在高校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招生政策规定和省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高校要进一步理顺校内管理体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经过批准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挂牌招生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教学管理、稳定等相关责任。
五、认真落实招生管理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