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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考〔2006〕23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教育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大事。为更好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高校招生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
  把“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始终。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计划,严禁乱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一律不安排未经批准和未经招生管理机构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招收各类“预科班”,不得向社会和学生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承诺。
  规范特殊类别招生管理。重点管理好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以及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小语种等特殊类招生考试工作。特殊类招生各个工作环节要纳入“阳光工程”,做到条件明确、程序透明、选拔规范、录取公正并向社会公开。
  严禁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招生诈骗活动。对招生诈骗活动、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配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依法制订和公布招生章程,严格招生宣传管理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依法规范地制订、公布和执行招生章程,通过本校网站和其他合法渠道,及时向社会、考生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要实行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制,发布前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非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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