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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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