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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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