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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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