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逐步加大,全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依然滞后,仍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特别是系统化公共服务匮乏,基层民主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是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二是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渴求提供就近、便捷、系统化的生产生活服务,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基本建立并显示出积极的政治优势,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但由于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我省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开展此项工作首先要加强调研,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出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和途径,有序推进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法步骤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全村民自治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与模式,为全面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从2007年6月份开始,2008年2月底结束,采取分层次组织、以县(市、区)为主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均应确定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县,在试点县中选定2-3个行政村开展试点,若在县级市或市辖区进行试点,试点的行政村应确定在4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