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家税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苏经贸商改〔2006〕35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财政局、文化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市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连锁经营,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2005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提出,要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把国办发〔2002〕49号文件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中明确将商贸流通业作为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十大重点行业之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全省连锁经营的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实行省内统一纳税
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内资连锁经营企业,均可申请统一纳税。内资连锁企业在省内或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必须与总部微机联网,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连锁企业,必须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省或市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统一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经报批同意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税款、年终由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凡涉及县(市、区)或省辖市之间财政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分别由批准的省辖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利益调整。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办理当年纳税申报后,应按各直营门店所在县(市、区)的销售额对当年的税额进行分摊,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将纳税及分摊情况报到批准的财政机关,同时抄送相关直营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