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公有住房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户申请书;
(二)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分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分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分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分户手续;对不符合分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分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换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四)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对不符合置换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置换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