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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条 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嘱公证书;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过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过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不符合过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并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并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并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户手续;对不符合并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并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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