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条 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嘱公证书;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过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过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不符合过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并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并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并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户手续;对不符合并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并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