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从企业、园区和城市与社会多层面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抓好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废旧电器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园区、佛山南海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东莞松山湖科技园区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发展节约能源的新技术,发挥产业聚集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供电、供能和集中治污,争取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都建成1个以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继续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扩大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开展造纸、化工、电力、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工作,对产生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强化环境监管。
1.加强环保法制建设。适时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解决环保管理体制不顺、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强环保执法的有效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和破坏生态行为。
2.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组织制订重大环境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评估机制,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保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环保责任考核机制。研究建立绿色GDP经济核算体系;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环境质量变化的情况、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公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环保和生态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创新环境监管制度。适时修订地方环境标准;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和无证排污,逐步建立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和现场监督检查为手段的污染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制度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环保区域协调制度,研究推广流域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健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等制度,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积极推进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环保合作,建立珠江流域协调机制。
(三)加强环境创新,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
1.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实行有利于环保和生态建设的价格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起节约资源和有利于环保的价格机制。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继续实施高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比价和实施范围,研究制订季节性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等政策;制订鼓励中水回用政策,提倡利用海水;按国家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给予支持;落实火电厂脱硫补助政策,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脱硫工程的全面实施;健全二氧化硫总量配额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机制。各级政府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应通过政策引导推进环保和生态建设投资多元化;制订分区域污水、垃圾处理费下限标准,严格规范排污费征收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给予用地和用电上的优惠;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质量、成本监管体系和特许经营等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强化资源有价和生态补偿意识;探索建立环保和生态建设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