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修订完善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优化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布点。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加强珠江口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集约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高对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的监控水平,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基本达标。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场等典型的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初步遏制近海及海岸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加大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恢复力度,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建设,到2010年,力争红树林面积达到2万公顷。
5.加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调查,建立生物物种信息系统和预警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级等多层次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参照《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执行。同时,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断提高建设质量,到2010年,新建或升级森林公园165处,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0处,省级森林公园107处,使全省森林公园面积达到95.8万公顷。
(六)以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质量为重点,严格控制污染转移。
1.全面实施环保规划。严格按照《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5〕16号)和粤府〔2006〕35号文的要求,制订(修编)和实施地方环境保护规划,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环保责任考核范围。佛山、东莞、肇庆等市要努力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深圳、珠海、中山等市要积极创建生态市。各地要落实环保规划确定的分区控制要求,划定严格控制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保和生态恢复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设置排污口,并逐步搬迁或关闭原有工矿企业,重建和恢复受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确保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
2.分区制订产业准入制度。因地制宜,分区制订重点污染产业控制名录,严格行业经济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完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强化重污染项目环保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林纸一体化产业政策和省造纸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在东西两翼沿海地区规划布局纸浆生产基地。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要严格实行统一定点、统一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要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要严格执行园区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以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实行园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污染集中控制,推动山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型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加快电力、石油化工、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和纺织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生态化转型。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按“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型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加强中水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行农村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积极鼓励和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广泛开展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节约型政府,发挥政府机关在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