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各地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城镇河涌及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计划),加强对受污染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着重抓好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淡水河、石马河、佛山水道、前山河、江门河、南江河、枫江、练江、小东江等河道的综合整治工程,结合河道清障、截污、治污、清淤、堤防建设等,加强河涌的净化和美化,减轻城市河段黑臭现象,逐步提高河涌水质。
3.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鼓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工业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严防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活动,到2010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5%。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和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县城、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0万吨/日以上,所有的设市城市、县城镇、60%以上的中心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污水处理厂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环保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畜禽养殖场。适度控制养殖规模,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山区转移,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排放。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粪便资源化率达到80%以上。
(二)以电厂脱硫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核电,充分接收西电,积极引进液化天然气,积极开发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大型、高效、环保燃煤发电机组,提高天然气、电力等清洁、高效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严禁建设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尽快关停全省范围内所有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合理布局新建电厂,除适当建设热电联供机组外,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电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新建大型燃煤燃油电厂主要布点在东西两翼地区。
2.加快烟气脱硫、脱硝。按照《转发省计委〈广东省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3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快实施现有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限制未进行烟气脱硫火电厂的生产。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全省范围内尚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企业,其燃煤含硫量要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要控制在0.8%以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配套使用固硫剂或脱硫剂。加快城市民用燃料结构改造步伐,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液化天然气建设工程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条件的燃煤燃油热电联供电厂机组、工业锅炉改用液化天然气。全面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火电厂要预留烟气脱硝场地。已建电厂须安装低氮燃烧器,推广采用烟气脱硝技术,控制电站、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行公交优先,鼓励发展电车、燃气车等绿色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严格控制城市市区摩托车的增长;按照国家制订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不定期公布我省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实行新车准入制度,力争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并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在全省实行国Ⅲ标准;改善油品质量,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销售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燃油;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车检测/维护(I/M)制度,适时提高在用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2008年底前制订和实施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调整和限制某种标志的车辆上路;建立科学的交通管理和臭氧浓度常规预报系统;严格执行机动车到期报废制度;加强区域合作,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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