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房管〔2004〕29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三、将第五、六、七、八条办事时限由8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并合并为一条。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