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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

  规财处牵头。

  (四)实行院长问责制。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人事处牵头,派驻监察室、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协办。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中医药行政监管。

  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等行为。

  开展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管。

  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监处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内部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医师考核和处方管理检查等手段,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三)社会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事项。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或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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