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财处牵头。
(四)实行院长问责制。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人事处牵头,派驻监察室、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协办。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中医药行政监管。
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等行为。
开展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管。
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监处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内部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医师考核和处方管理检查等手段,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三)社会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事项。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或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