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处、中蒙医处牵头,人事处协办。
2.加强对执业医师的考核。
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对医师、中蒙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中蒙医师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法监处、人事处和派驻监察室协办。
3. 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及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条例〉实施办法》。
法监处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协办。
二、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一)完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名录(试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法监处协办。
(二)建立健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贯彻落实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加强单病种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三)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集体领导。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利监督。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通过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