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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卫纪字[2007]19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负责牵头的处室和协助的处室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实践总结,为进一步完善本方案夯实基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
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

  为了做好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和厅机关各处室的职能,提出以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

  贯彻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准,规范各项诊疗活动。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机关党委、纪检组协办。

  (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开展定期考核。

  1.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贯彻落实卫生部《岗前培训办法》,针对不同的临床专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贯彻落实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办法》,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具备一定继续教育学分。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文医学列为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并给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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