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决定从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实施意见》、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我省“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要按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划分、合理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主要河流沿岸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