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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迎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吴 涛 市法制办副主任

        殷柏青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

        刘正焕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

        陆 建 市科技局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钱 群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处长

        王烨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事业处主任科员

  联 络 员:罗志峰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科员

  附件二:
  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力度,推进人才国际化步伐,根据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重点发展目标和支柱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我市将在5年内引进30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评审原则

  (一)“三公”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阳光工程要求,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择优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对环保、新能源、生物等先导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在国外拥有发明专利等独立知识产权或掌握技术创新成果,其技术水平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三)市场前景良好、市场容量大,能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较大推动作用;对现代农业或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拥有者符合领军型海外人才条件,是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带头人,并能组合一支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项目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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