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迎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吴 涛 市法制办副主任
殷柏青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
刘正焕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
陆 建 市科技局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钱 群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处长
王烨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事业处主任科员
联 络 员:罗志峰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科员
附件二:
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力度,推进人才国际化步伐,根据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重点发展目标和支柱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我市将在5年内引进30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评审原则
(一)“三公”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阳光工程要求,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择优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对环保、新能源、生物等先导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在国外拥有发明专利等独立知识产权或掌握技术创新成果,其技术水平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三)市场前景良好、市场容量大,能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较大推动作用;对现代农业或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拥有者符合领军型海外人才条件,是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带头人,并能组合一支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项目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