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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在超声诊断室和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未经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3.除上述医学原因外,其它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人工终止妊娠。

  4.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术前必须查验《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手术登记制度,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与手术病志一起存档,每半年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在妇产科、人流室、手术室等相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1.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获准经销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销售对象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备查,加盖单位原印章,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2.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凭处方调配,并建立处方档案。

  四、加强管理,落实监督,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生育管理,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应及时登记造册,加强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建立完善二孩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全面推行计划内二孩孕产期随访服务制度,镇(街道)、村(社居委)两级要做到定期上门服务,责任到人。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溺、弃女婴行为或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家庭,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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