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对象和方式
全市范围内各农户、种养大户、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险种的具体条款自愿参保。为便于参保对象投保,可以由农户自行投保,各市(县)、区也可以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统保,或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领农户集中投保。
(三)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水平根据共保体测算确定,其中水稻险种,市级补贴20%,市(县)、区和乡镇补贴40%,投保对象负担40%,其它险种补贴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四)开办要求
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与共保体签订原则性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再由各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与该共保体签订委托运作农业保险的合同或协议。
五、政策扶持
鉴于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特点,需要各级政府在其开办上给予以下扶持:
(一)建立政府推动机制
1.加强农业保险的组织发动工作。推进农业保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抓好落实。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2.加强农业保险的推广考核工作。农业保险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要把政府保费补贴落实情况和农业保险覆盖面等作为重要的工作指标,严格考核。
(二)建立政策支持机制
1.除农业保险按国家税收政策免缴营业税外,对其他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保险的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2.市级统筹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对各市(县)、区参加市级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补贴。各市(县)、区和镇要设立农业风险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市级农业保险险种、当地增设的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补贴和超赔支出。
3.发生赔款时,共保体按以下的方式负责理赔: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以下,由共保体承担赔偿责任的5%;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以上的部分,由共保体承担赔偿责任的10%,以共保体本年度和前四年累计综合管理费的结余总额为限。共保体不承担赔偿的部分,从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集。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6倍以上的部分,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