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基本现代化建设八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30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24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全市农业实际,建立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生产者互保为补充、政府适当补贴的农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努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选择原则。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参加农业生产保险,坚持政府鼓励引导,农民自愿投保的原则。
(二)投保受益原则。农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互助行为,是一种分摊风险的社会化安排,投保农民如遇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可按合同约定获得经济补偿。
(三)政府扶持原则。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主要是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动植物,面临损失的风险较大,因而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差、保费比例高的特点。各级政府要对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必要的保费补贴,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农业保险的覆盖率。
(四)基金积累原则。各市(县)、区要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逐年积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等经济活动。
(五)广覆盖原则。农业保险的开办要尽量将更多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依大数法则扩大承保面,有效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