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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实施步骤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要在2006年1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各市(县)、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县)、区于2006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化工生产企业自查现状情况,并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市(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意见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市(县)、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2007年8月份,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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