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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市(县)、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从现在起,我市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区域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并按审批权限,由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内。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同意,按新企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投资额按《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5〕231号)标准执行。

  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进行改、扩建。但为了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环保技术升级的,在原企业范围内,且在周边环境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和不增加生产规模、品种的前提下,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同意,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对企业内部总体布局进行调整,对生产、储存作业场所建筑物结构进行改建或拆除重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否则,不得进行改、扩建。

  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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