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企业增加积累。“小巨人”民营企业连续3年用税后净利润增加企业资本金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10.实施目标奖励制度。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1.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在安排时,符合条件的“小巨人”民营企业优先列入扶持对象,并不受各类扶持资金重复享受的限制。
(三)加大融资、培训服务的支持
12.优先获得信贷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银行优先给予授信,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优先列入短期融资债券试点单位。
13.优先获得上市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市上市办公室优先列入上市推荐计划,对上市推进工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由所在地市(县)、区对获得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4.优先获得培训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每年优先安排1-2次高级管理知识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建立协调、挂钩服务的机制
15.建立动态筛选调整机制。每年年初,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营业收入及其增幅条件,并根据相关入选条件,调整确定当年重点扶持的100家“小巨人”民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调整出列的企业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
16.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实行挂钩服务,帮助企业制订近、远期发展规划,解决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17.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海关通关、商品报检、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提供切实的帮助和服务。
18.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的民营经济发展重大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小巨人”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市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19.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制度。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建立“小巨人”民营企业定期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发展情况。
20.建立学习考察先进机制。每年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小巨人”企业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进一步拓展视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做大做强企业的激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