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的成长性;
(四)遵纪守法,无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无偷税行为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等;
(五)年营业收入和增长幅度达到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确定的限额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资、市场开拓的扶持
1.鼓励企业实施规模经营、集团化发展。对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的“小巨人”民营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国土部门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公用事业部门优先供应水电;在组建企业集团时,可适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2.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小巨人”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华交会等国内外重大展会活动,并按市级补贴标准的150%给予展位补贴。
(二)加大科技、财政税务的扶持
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小巨人”民营企业引进或聘用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科技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小巨人”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5.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有关部门优先为“小巨人”民营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对获得上述品牌称号的企业,按市政府锡政发〔2006〕10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小巨人”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批准后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备案后,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7.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组建企业集团的,可以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子公司向其集团支付的管理费凭集团公司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税前列支。
8.放宽工资分配水平。“小巨人”民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工效挂钩”、“工资定额使用”、“工资集体协商”或“计税工资”等工资分配办法,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和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按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