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没有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可按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为依据;2005年、2006年都没有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标明的生产能力为依据。
2.对证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齐全的矿井,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数上,每缺一个证照扣减补助金额5万元,以此类推。
(二)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矿井
凡是被列为2006年度关闭对象并实施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的煤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五、工作程序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当被关闭矿井实施到位,并达到关闭矿井验收标准;整合矿井手续完备,并正式启动整合工作,方可实施经济补助。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列为2006年度关闭对象的煤矿进行清理登记,逐一核实其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关闭类型(永久性关闭或先关闭后资源整合),并填写《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和《2006年度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825518,传真:63833568),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
(三)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联合审核,原则上按批次集中审批。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向有煤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统一划拨资金。
(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划拨的资金,按关闭先后顺序逐一兑现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对于被列为2006年度永久关闭对象并关闭到位的矿井,要按照采矿权剩余年限的比例退还其已缴的采矿权价款,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注重实际、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是促进我市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06年度关闭175个煤矿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细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