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9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确保我市2006年度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提出的关闭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突出以人为本,注重客观实际,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情况,对关闭煤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2006年度175个煤矿关闭目标任务完成。
二、补助对象
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和渝办发〔2006〕222号文件要求,列为2006年度(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关闭对象、并已公告的175个煤矿中的永久性关闭矿井和先关闭后整合矿井,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一)永久关闭矿井
1.对证照齐全(指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在2006年内有效的)矿井,按照2005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助。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一次性补助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