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自谋职业军转干部社保费用收缴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自谋职业军转干部社保费用收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自谋职业军转干部社保费用收缴的意见
为缓解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压力,促进军转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自谋职业军转干部社保费用收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1993年至2000年间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代管的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已连续、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如未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足额补缴后并经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可继续按《关于委托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险〔2000〕55号、锡人薪〔2000〕151号文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目前基数为23%)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目前基数为 9.2%)由政府给予补助,财政纳入当年预算,划拨到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个人承担部分由自谋职业军转干部自理。
三、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负责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申报和结算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