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
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房屋冬季拆迁时间段为冬季供热阶段,即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
元旦、春节期间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市)以外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可行性提出意见,保证城市房屋冬季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巡查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于11月1日后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的,必须做好拆迁计划,制定可行的拆迁方案,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拆迁工作;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保障单价调整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准备适量现房,用于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也可以用于产权调换。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居民租赁适合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过渡房屋,给予被拆迁居民用于越冬的自备燃料、冬菜等物资补贴,具体标准及发放方式在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与房屋拆除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保障未搬迁居民的供水、供电、供煤气、供热设施及其维护结构的完整。
第九条 供热设施及房屋门窗等设施保持完好的单体住宅楼,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原供热方式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