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严重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场所的通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严重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场所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商、环保、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全市严重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场所进行集中检查。
二、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予以取缔,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强行拆除,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工具、设备、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等,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关闭,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土法炼油的,及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取缔,限期拆除用于非法生产的设备、设施。
五、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逾期重大隐患不能消除,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照,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