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博士后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决定》(沈委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博士后资助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进入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从事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已填报《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签定《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并经批准纳入博士后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年1万元/人(拨付2年)。对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可一事一议,适当增加资助。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用途
资助资金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博士后资助资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沈阳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二)市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一个月内通知项目单位。
第七条 资助资金拨付
(一)市人事局将博士后的资助资金每年一次,每次1万元/人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按规定的资金用途掌握支出。
(二) 市人事局将对各项目单位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资助资金使用不当的,将收回全部已资助资金。
第八条 情况反馈
(一)各项目单位要在博士后承担项目研究满一年时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项目成效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