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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四)具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我市资源生产率有所提高,污染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削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3%;每万元GDP的取水量下降到333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全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耕地面积保持在50.33万公顷(754.9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4.93万公顷(673.93万亩);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5.5万吨之内,化学耗氧量(COD)控制在7.2万吨之内,湛江市(市区)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

  二、大力节约能源,建设节能型社会

  (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节能工程。2005年开始启动并组织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关节能、绿色照明、能源利用监察(测)能力建设等工程。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节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69号),积极开展对用电大户的能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

  (七)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突出抓好电力、石化、建材、纺织印染、造纸和制糖等重点行业和1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跟踪和指导,督促企业提出具体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

  (八)实施项目能效评价制度。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达不到最低效率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九)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所有机关及部门都要勤俭节约,大力倡导节能、节电、节水、节纸、节油,节约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必须强化用电管理,办公时间要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杜绝长明灯,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摄氏26度以上,减少办公设备电耗;抓好政府办公楼的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行政府机关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节约办公用品。

  (十)执行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2003年第165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19号)进行设计,同时推动对原有建筑按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节能改造工作。抓好市区建筑节能试点工作。

  (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发动企业做好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鼓励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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