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由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进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在市公安局提供的竞投发放号牌范围内,确定每月一次用于竞投发放的号牌数量和号牌号码,核定每一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
第九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号牌竞投发放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投发放的时间、地点、具体号牌号码和竞投底价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号牌竞投发放前,监督落实竞投发放会场布置、发放竞投牌和竞投规则等工作。
第十一条 竞投发放号牌由市财政局对具备资质并符合汽车号牌竞投工作要求的拍卖行采取抽签确定,委托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并由市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竞投成交的号牌,由拍卖行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在3天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交纳拍卖成交价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每次竞投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以及竞得人的有关资料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投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四条 公安车管部门审核竞得人提交的《成交确认书》、《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确认书》、《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五条 竞得人如果3天内不交纳拍卖成交价款的,按放弃竞投处理,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如果超过3个月(从签定确认书之日起)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车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收回号牌,再次进行竞投,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对竞投不成功的,竞投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六条 对竞投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市财政局收回,放入下一次竞投发放的号牌中;如超过一年时间仍未竞投成交的,由市公安局收回,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随机无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