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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抵押贷款和对外担保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抵押贷款,原则上不予审批;

  2.对亏损企业的抵押贷款,从严把关;

  3.对正常经营且效益较好的企业抵押贷款,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十七条 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抵押、投资和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及申报、审批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五十条 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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