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重大经济事项,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天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所出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调整,进行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重大投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弥补亏损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二)所出资企业除需市国资委审核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务快报、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审计划及内审工作结果,年度工作总结;
(四)市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班子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经营预算管理方案,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每年3月份前必须将上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