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指导和促进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明确企业领导人责、权、利关系,努力探索职业经理人聘用新机制,把选拔任用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对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按市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实行委托经营的其它所出资企业,由委托方按照委托协议和有关规定,任免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依据。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制度。逐步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薪要与经营业绩挂钩,对经营业绩好的企业领导人员给予奖励,对经营业绩不好的企业领导人员要扣发年薪。探索建立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湛江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湛办发〔2004〕10号),规范经营决策行为。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含子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