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新开征项目和调整部分项目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府〔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新开征项目和调整部分项目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开征如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
(一)市区娱乐业(含卡拉OK、歌舞厅、桑拿足浴、游戏机、网吧)、美容业(注册资金2万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部分)、美发业(注册资金2万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部分),按营业收入1%计征。
(二)市区广告业,按广告收入1%计征。
(三)经本市调出的燃油按每吨2元向货主计征。
(四)市区建筑施工行业,按工程造价1‰计征。
(五)自备水源,按0.2元/m3计征。
(六)混凝土销售,按1元/m3计征。
(七)生猪屠宰,按2元/头向经营者计征。
二、调整部分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征收标准
(一)市区宾馆、酒店、酒家、招待所、旅店、度假村、娱乐中心、饭店等旅业住房,由按旅客住宿费3%加收调整为按住宿费3%向经营者计征,经营者在营业过程中向旅客代征。经营者如无帐可查或不建帐,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整改和处罚外,价格调节基金按如下标准征收:宾馆、酒店、酒家、饭店、度假村、娱乐中心等旅业单位,每天每房五星级16元,四星级12元,三星级6元,二星级以下4元;招待所每天每房1.5元;旅店每天每房0.5元。
(二)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由按销售额的3‰调整为销售价2000元/㎡以下的按销售额的3‰,销售价2000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