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二、三产业从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组织开展订单式或储备式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
对已经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向,结合实际开展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稳定性。
3.创业培训。根据农民意愿,结合农村特点,充分激发农民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热情。分创办企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计划培训和后期支持服务三个阶段,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二)培训的形式
1.全民培训。所有的农村劳动力,都要加强科技文化的培训、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生产经营和创业就业能力。
2.重点培训。初高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生力军,要重点加以培训,百分之百接受培训,发挥他们的带头带领作用。
3.分层培训。根据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分别进行专业技能和一般技能的培训。
4.定向培训。按照市场需求、企业需要和不同工种,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就业率。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就业培训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农林、科技等部门要做好对从事一产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农业实用技能和农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劳动保障、经贸、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对从事二产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从事三产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做好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培训基地的确认、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效果评价工作。团委、妇联要做好农村青年、妇女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林、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府专项扶持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划拨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并做好有关业务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个人共同分担。各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培训本单位所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各地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4〕7号)有关规定,市(县)、区和镇从财政经费、土地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经费,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对担任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补贴。同时各地区应落实农村低收入户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成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专项经费。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在现有98家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定点单位,10家农村劳动力定单式、委托式培训示范点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到2010年,各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实现培训与就业对接,各镇建立1-2所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要通过开展继续教育、聘请专业教师等形式,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队伍。要按照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加强培训教材开发。
(四)完善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大力推行“订单式”和“定向式”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教育和培训后获得一技之长、经过考试合格的农村劳动力颁发《职业技能培训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降低对农村务工人员的鉴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成本收费。
(五)做好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劳务输出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完善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依靠各类现代媒体、教育培训机构、劳务中介机构等多种途径,快捷发布教育培训和用工信息,为求学、求职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务。
(六)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各类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全市性的考核评估,确认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并作为承担培训项目和任务的资格条件。
(七)加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就业培训计划的落实,并加强检查考核。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损害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实绩较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三:
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全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逐年提高;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使农村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农村居民“无病早防、有病早治”,患病后“看得起、看得好、花钱少”。
到2010年,农民健康工程实现以下主要指标:
(一)农村居民人均期望寿命77.5岁以上。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
(三)农村居民计划免疫接种率95%以上,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恶性肿瘤、高血压病和60岁以上老人系统管理率90%以上。
(五)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以上,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70%以上。
(六)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100%全覆盖,保障水平在2005年基础上翻一番,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向城镇职工医保过渡。
(七)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率控制在30%以内。
(八)以市(县)、区为单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95%以上。
(九)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100%,乡村卫生服务人员资格合格率100%。
(十)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率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