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收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区县 (自治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根据《重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房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
国土房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房管部门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房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年度收支统计报表以及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六、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者不按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限缴纳土地山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 《
会计法》、 《
审计法》、 《
政府采购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和《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令第 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